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遷移於真實與虛擬空間中的數位創作者---鄭淑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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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/ 鄭慧華
鄭淑麗簡介:
到目前為止,她人生的前半在台灣渡過,受教育至大學(台灣大學畢業),後半則以紐約為第二故鄉,繼續學習並從事創作。1980年代至90年代拍攝獨立影片未曾間斷,90年代初開始接觸網路媒體,並同時發展網路藝術,至今已經陸續完成了數個網路藝術計劃,包括:1995年的Bowling Alley(與Walker Art Center合作)、1996年的Elephant Cage Butterfly Locker(東京市府的公共藝術贊助項目)、1997年的Buy One Get One(受東京NTT/ ICC博物館【Nippon Telephone and Telegraph】【Intercommunication Centre】雙年展贊助、頒獎及永久典藏,也是第二屆約翰尼斯堡雙年展特別計劃其中部份),及1998 年的BRANDON(為古更漢美術館第一件網路藝術委託計劃)。目前以紐約為據點,漫遊於網際網路的無盡空間中,與漂泊遊移於歐洲、美洲與亞洲各大城市。
專訪緣起:
如果大家有注意當代藝術的發展,會發現從90年代中期開始,越來越多人開始宣稱他們的藝術為「數位藝術」或「網路藝術」,世界著名的藝術單位及博物館也開始關注到這個新創作媒體的發展,開始發展所謂「數位」計劃,試圖發現這種新創作形式的可能,並尋找從事這方面的藝術家。才剛開幕的惠特尼雙年展就宣稱他們開創策劃了第一次具規模的「網路藝術」呈現。
台灣也有越來越多人對數位方式所能呈現的藝術形式感興趣,宏碁集團成立了數位藝術中心,算是為這股風潮起了一個頭。也因為如此,我們更常聽到「鄭淑麗」這個名字伴隨著對「網路藝術」的探討與談話中。
在作品中一共有四個介面,除了影像與文字敘述的呈現外,還邀請文字作者針對主題發表敘述文字上傳,以及曾在虛擬空間中的舉行陪審團審議(辯論)過程。鄭淑麗試圖讓這個作品對於BRANDON一議題在真實與虛擬空間中同時被討論與關注,而BRANDON事件和虛擬與真實之間也有微妙的關聯。
新感知經驗:鄭淑麗的網路藝術是一種全新的感知經驗,也由於是全新的,所以使得觀者在一開始進入其中時不能那麼快地適應。特別是需要觀者的主動探詢,它不再像傳統作品,觀者只需要被動地接受就好,在網站中,如果沒有足夠的積極與主動性的話,是無法全面地去瞭解它多層次與頗為複雜的架構。然而這也是網路媒體超越其他媒體之處,帶領觀者看到更多意想不到的內容(不過其中全為英文的呈現,可能會是中文閱覽者的障礙)。
觀念性創作:鄭淑麗利用網際網路的特性,將作品的內容貫穿在好幾個時空中,可能是數個地點,以及網路的虛擬空間。作品因而擁有無限的變化性,包括了實體的裝置、影像、以及透過網路人為的改變(不能預期的偶發)。以「Bowling Alley」一作為例,她將作品延伸於美術館、保齡球館,以及網路的空間中,透過數位的方式產生影像、影像的扭曲變化,藉此來交織出不同的詮釋可能和想像。這種特質使得她的作品更像觀念藝術,網路只是一個媒介物,一個容納更多內容的空間。
訪談:
1.在妳從事網路藝術之前,妳使用什麼媒材創作?
鄭:從90年代初開始,我就從事關於電腦編程的影像裝置(computer programmed video installation)創作。從事與網路相關的創作,則是從1994年的FRESH KILL影片開始。在其中,我自創了一個字眼「網路恐慌症」(cybernoia: cyber--noia),探討網路科技的大舉入侵,和預言未來跨國媒體與資訊駭客之間的衝突。這部影片的腳本於1991~1993年完成,至1994年影片拍攝完成並首次放映時,「網路」已經是大眾所熟知且主流的媒體。同年,我看到的第一件網路藝術作品,由Muntadas 所作的「the File Room」,那還是使用Mosaic流覽器所製作的(Mosaic 流覽器是Netscape流覽器的前身)。1994~1995年,我受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贊助(National Endowment on the Arts)到日本作研究,被允許使用東京大學裡的電腦實驗室,由此開始了我的網路探尋旅程。
1995年,我受Walker Art Center委託製作一件裝置作品。這個計劃由AT&T New Art/New Vision所贊助,我當時已準備使用ISDN網路(ISDN為網路傳輸系統的一種)。在「Bowling Alley」一作中,連接於保齡球道、美術館之間的網路作品,是一個大規模的裝置,在其中我試圖再探公共與私密空間的觀念。當時也正好是美國國會討論要通過「網路規範國會法」(Internet Decency Act)的時刻。
這是我從事網路相關創作計劃的開始。
網路讓時間和空間得以「游移」(travel),我陷身在我虛擬性的存在。
3.妳的創作通常是一個團隊工作嗎?妳的創作過程又是怎樣的?
鄭:是的,我作品的形式上是一種集體創作性質的。這和影片製作的背景相關,我裝置自己的作品,就像一部影片的整體製作過程一樣,是團隊工作。(或者應該這麼說,我所製作的影片更像一個大型的裝置?)
我同時也認為自己是個觀念藝術家。我的創作計劃緣起於一些影像、一些腦子裡的觀念和視覺設計,靈感成形之後我便開始尋找共事夥伴,他們可能是製作者、文字作者、電腦系統工程師、設計者或演出者等等。
當然,每一個計劃並不全然相同,每一次合作的對象也不一定都是同一批人,這端看我所處理的不同主題而定。
4.妳認為網路藝術的獨特性為何?它和從事其他媒材的創作有何不同?
鄭:我所從事的網路藝術計劃中,很重視「群眾參與\介入」的特質。網路是一個容易介入的媒介,群眾能夠「進入」作品中,作品全然是一個「公共領域」(public domain)。在這種認知底下,我認為所謂「著作權」在某程度上是被推翻的。我在網路上所創作的作品,都是基於整體「進行過程」及觀眾「自發上傳」的概念。有許多程式語言的發展都一併進入我的創作概念之中,我和系統工程師之間的合作一直都是很緊密的。
我將網路視為一種語言模式。就像早期錄影藝術成為一種特別的藝術形式一樣,網路也會有它自己形式上的成形過程。不論是瀏覽器、資料管理還是系統工程,我認為網路藝術也會隨著時代不斷改變。
5.透過網路藝術,妳是否曾有一些特別或難忘的經驗?
鄭:在BRANDON計劃中,其中有一個部份是【Would the Jurors Please Stand UP?】,我們曾經舉辦了一場虛擬的法庭審議過程。其中有提案、投票,以及陪審團辯論過程,由來自各地的八個陪審員所組成,在虛擬的場景中針對主題進行探討。對我而言,那個時刻讓我自己感到與網路經驗之間的緊密性。
在網路的互動上,我們多半是一個人對著網路媒體的互動經驗,我個人則對開發網路上「集體經驗的時刻」(collective moments)感到興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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